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并移送了如下证据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超、李*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杨*超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属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
被告人杨*超、李*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超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无故殴打前来劝架的何*、段*、高*”与事实有一定的出入;被告人杨*超系自动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雄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受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应依法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李*雄在本案中属从犯,且具有中止犯罪的情节;同时,被告人李*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