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王**第三人梨树县丰泽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王**被告李**、王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第三人丰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与王林为夫妻关系。2015年因第三人公司地面工程,被告李**向原告借款471000元,后王林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全部用于第三人地面工程之用。借款后李**先后偿还301000元,尚欠17万元。因款项用途,李**遂将17万元欠款转移至第三人处,2017年12月22日,第三人丰泽农牧公司和李**为原告出具债权转让说明一份,证明李**将对第三人丰泽农牧公司享有17万债权转让给原告。但债权转让后,原告起诉第三人丰泽农牧公司要求还款,经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吉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要求原告对此欠款另行起诉。依据《合同法》第65条相关规定,被告王林、李**与第三人丰泽公司应当连带承担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借款17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8500....(本文书还有4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