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宁夏贺*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夏贺*山万家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至2018年土地租赁费1041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868亩土地租赁给被告用于建设和经***座高效节能日光温室;租赁期为20年;第一年租赁费由县政府支付,前九年租赁费每亩每年600元,后十年租赁费每亩每年800元;被告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本文书还有2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