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陈**诉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4年7月24日、11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陈**的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2日,被告以做外贸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由被告出面向富滇银行贷款180万元,用原告张**与被告张**共同共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80万元。被告偿还了银行80万元贷款后没有继续还款,因被告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要行使抵押权,原告陈**通过原告张**的账户为被告偿还了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原告张**为被告偿还贷款999000.00元,原告陈**为被告偿还贷款1000.00元。二原告向被告追偿,被告拒不偿还。诉请被告偿还二原告100万元。庭审中,原告陈**认为赔还银行的100万元虽是其经手办理,但款项属于张**的个人财产,被告张**应当赔还张**100万元。
被告辩称,二原告系母子关系,原告陈...(本文书还有3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