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金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亿公司)与被告赤峰磊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经本院审查,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对本院裁定不服,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本院原裁定。2019年4月18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史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孙**,被告旅游公司、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欠款190000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截至起诉之日的利息9355.17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工程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的利息);3、二被告向原告...(本文书还有2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