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号院。
再审申请人张**因房屋权属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行终****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张**与朝全字第13209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被诉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明确、具体、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依法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张**是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院**号楼1门10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实际的购房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张**也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北京市三露厂隐瞒上述事实且在张**不知情的情况下...(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