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蓝豪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章**、陈**、陈**、陈**、青岛申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陈*、第三人章**、陈**、陈**、陈**、青岛申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蓝豪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从上海市嘉定区纬五路xxx号内**幢楼(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迁出,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水*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43元;4.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系争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6,900元/天计算;5、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1,573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