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因与被上诉人胡**、中国人民***************及原审被告陈**、余江县鑫*******、抚州市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胡**辩称,1、一审依据保险合同判决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赣a×××××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故上诉人所提应承担无责代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
人保东乡支公司辩称,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陈**、余江县鑫融物流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鑫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7603.8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
赔偿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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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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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及第三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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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定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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