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尼特右旗四海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因与上诉人连云港诚智成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智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25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诉人诚智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四海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两审诉讼费用由诚智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锡中新专审字【2018】第0054号《审计报告》的审计依据未经双方质证,审计机关对其审计内容存疑,故四海公司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不认可,该报告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原一审开庭时,四海公司参加庭审的是法人马**,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法庭问话没有理解,其回答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马**对财务记账凭证等材料从未见过,也未经其签字认可,根本谈不到认可的问题。二、诚智成公司没有实际将入股款600万元到位,故其不能按占股比例分红。此外,盘点库存,仅是诚智成公司一方估计数,没有一项经过过磅,也未经四海公司认可。三、本案是联营合同纠纷,如联营合同解除须经清算,但本案并未清算,一审判决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四海公司的上诉请求。
诚智成公司辩称,一、解除合作合同不只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理由,更重要的是四海公司的违约行为。由于四海公司违约行为造成了双方失去合作的基础,致使不能实现合作到底的合同目的。二、一审法院委托的审计机构是法定的专业机构,审计报告的程序合法,依据双方合作期间建立的财务账簿记载的出资、生产销售、债权债务等相关真实情况得出的审计结论。至于,《审计报告》第五点的说法,这些内容只是审计是专业机构提出的对公...(本文书还有7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