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瑞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7)豫071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耿瑞未上诉,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丽贤、董玉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耿瑞及其辩护人李**、高**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1月13日,时任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被告人耿瑞受理了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诉新乡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农**)确权一案。当日,被告人耿瑞在当事人未提交政府准予转让手续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将划拨土地上的在建工程科技培训中心楼(以下简称培训楼)所有权确认给天隆公司,后天隆公司将培训楼作为住...(本文书还有3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