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原审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2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上诉人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201民初****号民事判决;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邵**承担。事实和理由:1.邵**仅提供了借据复印件,并没有提供实际支付1000000元转账凭证或支付现金的证明,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有限责任公司与邵**签订4000000元贷款合同中,其中3000000元为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利息,一审对1000000元的借款邵**始终无法拿出任何直接证据来证明已向乌兰浩特市永利网绳...(本文书还有3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