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款利息问题,科沅公司、和胜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总工程款及利息,只约定建筑面积以实际施工为准,因科沅公司、和胜公司承包协议书中五.2.(2)中约定由和胜公司垫付施工至每**栋楼主体结构**层封顶,但涉案工程中有和胜公司垫付的资金钢材款、沙子款等,故不应按照承包协议书中五.2.(3)给付利息。尾欠工程款555733.42元的利息应从2014年7月5日和胜公司将房屋交付物业管理开始之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科沅公司要求和胜公司给付分包工程税费及可得利益损失331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故该院部分支持科沅公司的诉讼请求。和胜公司的反诉请求:一、要求被反诉人给付多支付的3309680.26元。二、要求被反诉人给付违约金280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兴安盟和胜房地产开发有...(本文书还有2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