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太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被告程*、被告平保太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故时间:2018年5月1日。
二、事故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茹水路南10米。
三、事故当事人及交通方式:原告曹**(骑行电动自行车)、被告程*(驾驶小型轿车,牌号苏e5xx**)。
四、公安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原告曹**无责任,被告程*负事故全部责任。
五、责任车辆登记车主:被告程*。
六、责任车辆事发时投保情况:1、交强险;2、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00万元...(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