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长河文化传播公司围绕上诉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昵图网、图行天下的网络截图两份,意在证明多家公司都在使用案涉图片,全景视觉公司不是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人。证据二,全景视觉公司的公告一份,意在证明长河文化传播公司可以免费使用案涉图片。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证据一中两家网站登载的图片上并无著作权人署名,不能否定全景视觉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著作权。证据二证明全景视觉公司许可个人和企业可以在非商业用途上免费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长河文化传播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结合其使用行为是否构成非商业用途使用认定,本院将在后文论述。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长河文化传播公司的上诉理由,确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
一、全景视觉公司对案涉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