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纪**辩称如下: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计算不合法,在计算赔偿总额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原告本身需要承担的次要责任,请求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不合法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有被告垫付的600元,应当予以扣除;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标准无异议,但期限过长;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期限均有异议;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应当在1000元内为宜;原告主张的复印费与本案无关;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其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不应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保全费无异议。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户籍信息;
2、被告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
4、门诊...(本文书还有2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