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公司)诉被告安徽湖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3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2月23日为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科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俞**,被告湖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华公司诉称:2011年2月28日,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湖滨公司将其位于铜陵市经济开发区内的办公楼、厂房工程发包给科华公司施工,2011年7月1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厂房办公楼补充协议。2011年9月3日左右,湖滨公司又将其厂区围墙、循环道路、值班室、泵房等附属工程发包给科华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遂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增加逾期利息损失,湖滨公司要求...(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