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保山市荭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荭森公司)诉保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行政征收一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山中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保中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荭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山中院查明:荭森公司在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了“北城珍珠”三期共计50359平方米的民用住宅项目,在该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原保山市隆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7年12月29日对该项目作出“同意按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办理”的审批意见。2008年1月22日,该单位以6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荭森公司3334平方米人防易地建设费20000元。2008年11月18日,市人防办向荭森公司下发《通知》,要求荭森公司依法按面积缴纳防空地下...(本文书还有1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