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2014年4月17日,第三人荣泰公司向被告凯里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办理凯里市涤纶厂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提交了《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文件和材料。被告凯里市国土规划局依照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对第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合法、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认为第三人荣泰公司提交的资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向第三人荣泰公司颁发了建字第52000*****0739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凯里市国土规划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颁证行为合法有效。同时,第三人荣泰公司已向被告凯里市国土规划局提供了涉案土地的权属证明,证实第三人荣泰公司系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而原告黄**并非涉案土地共有人,其对本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涉土地不享有任何权利,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权请求撤销被告凯里市国土规划局颁发给第三人荣泰公司的建字第5...(本文书还有2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