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美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美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要求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工人工资20000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2.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本案的事实是我公司与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合同在2016年11月31日至2017年4月1日处于继续履行状态;二、原审法院认定承包费不是管理费、工人工资的判决错误。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沈阳美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