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事实认定不清。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实签订了租赁合同,被上诉人确实将脚手架立杆、横杆等租赁物出租给上诉人,后因上诉人工程停工,遂向被上诉人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并归还租赁物,并归还了大部分租赁物,就剩余租赁物上诉人也就多次上门去送,但被上诉人始终不愿意接受。对于租赁物破损部分双方也有商议,上诉人提出愿意为被上诉人购买新的,但被上诉人不同意。以上事实,上诉人提供了还货单以及录音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上诉人所述的事实。2、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因被上诉人原因不愿接收租赁物,恶意促使合同长期不能解除,其在上诉人明确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后的租金损失、滞纳金以及租赁物破损损失均应由其自己承担,被上诉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被上诉人沈阳市承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上诉人提出的曾向被上诉人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一事,并无该项基本事实,且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一条中明确约定跨年度工程因冬季气候原因而无法施工的,可报停(甲方文字确认)。而本案中上诉人并未向被上诉人提交过停工的任何材料,也未经被上诉人确认。2、上诉人提出的曾愿购买新的租赁物的事实,并不存在,同时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第四款第三条的约定,租赁物归还时甲方有权拒收非己方的租赁物,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被告王*辩称:本案与沈阳春华装修工程部没有关系,现原审被告沈阳春华装修工程部已经被依法注销。
原审原告沈阳市承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本文书还有6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