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女,1973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临汾市。
再审申请人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1、原二审法院以被申请人提供的《通知》作为主要证据,认定育***小区停止了交房,从而认定申请人在2015年11月13日之前未有效通知交房是错误的。首先,该通知加盖的是椭圆章,不具有任何对外的法律效力。其次该印章不具有唯一的排他性,被申请人未提供原件,无法核实该印...(本文书还有1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