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强伙同孙*,在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号**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甲0.4克冰毒。
2、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强伙同孙*,在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号**室,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甲1克冰毒。
3、2014年1月2日至1月4日,被告人王*强伙同孙*,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甲2克冰毒,其中一包0.4克、一包0.8克的冰毒放到王*甲住处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号**单元**楼楼梯消防箱内,一包0.8克冰毒送至王*甲家楼下。
4、2014年1月2日晚,被告人王*强伙同孙*在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号楼西侧楼下的汽车内,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本文书还有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