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庆市鑫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7)皖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中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王**,被申请人鑫垚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城投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陈**与鑫垚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并非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中城投公司不是该合同主体,不应承担合同付款义务,鑫垚公司行为证明其以陈**为案涉合同及协议的相对方。二、原审判决认定陈**个人指示鑫垚公司转出1499.7万元是履行职务行为,将1499.7万元从鑫垚公司已收货款中扣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决认定中城投公司承担财务成本计算时间错误,标准过高。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决驳回鑫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