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杨**、钟**、陶**、杨*翰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云26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杨**、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第一桩。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张**、杨**在马关县城将越南籍女子熊某、王*1热、娄某以每名38000元的价格卖给王*2(另案处理),王*仙又将三名越南女子带到文山市以每名40000元的价格卖给陶*艳(另案处理)、李**(另案处理)夫妇,陶*1、李*1夫妇、李*2(另案处理)又将熊某、王*1热、娄某连同其他两名被拐卖越南女子武某宝、黄某带回山东出卖。2017年3月份,被告人张**、杨**在马关县城将越南籍女子熊某、王*1热、娄某以每名38000元的价格卖给王*2(另案处理),王*仙又将三名越南女子带到文山市以每名4...(本文书还有4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