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3认为受到张某2(女,殁年22岁)的感情欺骗,遂产生杀人念头。2018年1月28日16时30分许,王*3在红河县内,持一把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捅刺张某2的胸、腰部,致张某2心脏破裂、双侧肺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日21时许,王*3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1月28日17时15分,红河县浪堤镇浪堤村委会马龙下沟村的张**到红河县公安局浪堤派出所报案称“我侄女张某2被人用刀捅伤,请派出所调查处理”。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经调查发现王*3有重大嫌疑。张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诉人王*3于2018年1月28日21时许,主动到红河县公安局浪堤派出所投案。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红河县,中心现场位于张某3家房子以东、张某4家房子以西中间的水泥地面处小巷,在距张某3家房屋东北角175厘米处的巷子地面24厘米×23厘米范围见小范围滴落状血迹(擦拭提取),滴落血迹以南距张某3家房屋东北角193厘米处的巷子地面见有25厘米×30厘米范围擦拭血迹(擦拭提取),擦拭血迹以南30厘米处地面10厘米×14厘米范围内地面见有滴落状血迹(擦拭提取),巷子水泥路西边缘距张运波家房屋东北角302厘米处水泥路斜面20厘米×14厘米范围内地面见有滴落状血迹(擦拭提取),张某4家土质墙面距地117厘米,距张某4家大门476厘米处墙面10厘米×14厘米范围内地面见有滴落状血迹(擦拭提取),张某3家东墙距地50厘米,距张某4家...(本文书还有6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