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苏**、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杨**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1128533.5元(17153.5元+30000元+631280元+90000元+222000元+13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昆明市西山区望江路***小区**栋商铺3f-1号房屋出租给原告,作为原告开办的《云南七加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面积813平方米,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536580元,租期3年零1个月,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止。原告按约交纳了租金,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后即开始办公。因被告累欠之前的物管费人民币83795.5元致使物管公司断了该房屋的电并强行门,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间,有7天处于停电、禁门状...(本文书还有5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