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黑1202刑初****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张**、刘*2新与杨*之间因债务纠纷,被杨*起诉至望奎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20日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决刘*2新、张**赔偿杨*人民币33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未积极履行支付义务。2017年8月28日望奎县人民法院对张**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其中一项裁定对刘*2新所有的黑m×××××号奥迪a6轿车予以查封。2017年9月11日望奎县人民法院向绥化市交警支队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刘*2新所有的黑m×××××号奥迪a6轿车进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文书还有2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