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李**、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段**、被告李**、被告夏**委托代理人段**、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2月4日15时26分,何**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济高速南半幅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该高速48公里处时,因被告李**驾驶其所有的豫g******号小型轿车与被告夏**驾驶的豫g******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与前方自东向南左拐弯的裴京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豫g******号小型轿车又与何**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刘**等人受伤、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本文书还有1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