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诉被告王**、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王**,被告王**、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交通等费用4993.5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精神残疾人。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隔壁邻居。2016年原告一家对房屋进行改建,被告以原告家建盖的隔盖墙妨害其相邻权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起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年9月3日,被告王**一家就欲强行拆除原告砌的隔盖墙,原告家进行制止,被告王**及殷**就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多出受伤,到宣威市卫生院治疗,所受之伤诊断为:全身多出软组织挫伤。共住院7天,合计花去医疗费2680.59元。出院后,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但被告态度极其恶劣,拒不赔偿相关费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本文书还有1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