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倘塘镇金兴砖厂、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谢**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30日,我与被告谢**签订书面协议,被告谢**将他投资设立的的个人独资企业宣威市倘塘镇金兴砖厂租赁给我经营,经营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两次续签,最后一次租赁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3年12月24日,招用的工人谢*飞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因赔偿的问题产生纠纷,2015年1月双方的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我多次要求拉回自己的物资材料,并请了旧堡村委会的秦*、秦**以及张老陆清点物资及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和阻挠,至今未拉回自己的财产。共有...(本文书还有1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