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公司辩称,被告安徽电力公司是项目承包人,其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若因其自身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害,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本案断电时间并非17个小时,断电后原告与其他业主聚众闹事,阻挠电力公司的维修,导致恢复供电时间延迟。
安徽电力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供电线被挖断的事实属实,但停电时间并非17个小时,原告诉请的损失无证据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处方笺》十四份,证明停电后患者停止输液的事实。被告华电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其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出具,患者未到庭确认,且当时正值深夜,还有多人在输液不符合常理。被告安徽电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原告提交药罐两个,证明停电造成原告的药罐损毁。被告华电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物品损坏原因及价值。被告安徽电力公司认为事发时原告未提供损失项目,也未让被告安徽...(本文书还有2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