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何**、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崇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6年11月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何**、蒋**的委托代理人朱**、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承包农村自建房施工建设,被告何**帮原告当小工;2016年7月,被告何**声称自家盖房时从其哥哥那里借过几万元钱,现在其哥哥生病需要住院治疗,急需他们还钱作为医疗费,故被告何**多次向原告要求借款,并承诺会尽快还清原告;原告基于同情,同意借款给被告何**,原告按照其提供的账号*******,于2016年7月18日存入8000元,两笔款项合计43000元,扣除应该支付给被告的工钱4000元,实际借款为39000元。借款1个月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原告的电话及要求还款的短信,被告均不理采。借款时,被告蒋**、何**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文书还有2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