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威市龙场镇煤炭山煤矿与被告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威市龙场镇煤炭山煤矿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浦**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宣威市龙场镇煤炭山煤矿诉称,被告于2010年6月到原告单位工作,于2011年5月被查出“尘肺壹期”。2011年10月26日,被告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原告一次性赔偿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000元,协议签订后不得申请仲裁、诉讼。2012年4月10日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被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七级。2012年10月,被告向宣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宣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35630元。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3年12月12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月21日,宣威市人民法院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