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马**因与被申请人银川市南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苑公司)安置补偿待遇纠纷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8日作出(2005)银民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7月14日,马**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1、马**有新证据,即原良田乡土地管理站站长段洪林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能够证明马**和其父马彦河的宅基地及住房是两处地而不是一处地。2、原判决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马**提供的两个宅基地证书和《马**拆迁安置协议书》足以证明马**和其父马彦河是两个基本户和两个宅基地。3、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南苑公司承认马彦河拥有宅基地的事实,但并未给予补偿,原审法院认定马**的父亲马彦河的宅基地已得到补偿的事实没有证据。马**的宅基地按协议已补偿,但马彦河的宅基地于2003年被南苑公司占用,至今没有安置补偿。故请求:赔付占用其0.7亩宅基地的补偿2...(本文书还有2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