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嘴山市通达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达公司不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承建被告位于吴*市太阳山小泉煤矿生产福利联合建筑工程。原告依约施工,并于2008年8月20日,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并移交被告。2008年12月28日,工程决算审定值为2504184.19元。按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审定值作出后15日内,扣除保修费125209.21元,剩余工程款一次性付清。现被告...(本文书还有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