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俭辉、郭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8日16时许在利辛县,因上坟一事,被告人高俭辉与崔某1发生言语冲突及打架,后**被告人高俭辉、郭某3和郭某1与高某4、崔某1、茆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厮打,郭某3、郭某1、崔某1被打伤。经利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3、郭某1、崔某1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并相互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3于2018年4月27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本文书还有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