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第一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戴**、原审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元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肃第一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刘**,被上诉人侯**的委托代理人李*、马**,被上诉人戴**,原审被告亘元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戴**原系甘肃第一安装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经理。2008年5月25日,被告戴**给原告侯**出具借条一张,载明:甘肃第一安装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因永宁县社会保障性住宅工程施工需要,特向侯**借贰佰万元(现金)用于工程流动,借期三个月,即2008年6月30日前偿还伍拾万元,2008年7月30日前偿还壹佰万元,同年8月30日前全部欠款付清,逾期每日支付违约金按总欠款金额的10%支付。借款单位:甘肃第一安装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借款人:戴**。借条上加盖了甘肃第一安装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印章。庭审中,被告甘肃第一安装公司认...(本文书还有4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