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男,生于1968年2月**日,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中宁***小区西侧4号小别墅。
上诉人郭**与上诉人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2006)卫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宁民终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2006)卫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08年2月2日作出(2007)卫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7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承建被告位于中宁县长山头的牛场工程,具体包括七、八、九号牛棚、氰化池、牛场围墙及其它零星工程,但未明确约定工程造价、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方式,也未明确约定原材料的供应方式及结算方式。口头约定后,原告请人绘制了牛场图纸...(本文书还有4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