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宁夏宁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房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宁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5月9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109线东侧房屋拆迁补偿安*协议》(以下简称《安*协议》),该协议第三条拆迁项目部分约定: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沿街**号**层营业房,建筑面积为844.1平方米(含土地面积),征占用土地面积3860.4平方米,评估价格为324037元。第四条安*部分约定:安*营业房位于银河西街与109线东侧交汇处,由北向南1-**层垂直划分第一套,安*被拆迁人李*,安*营业房面积944.1平方米(含土地),被拆迁人每平方米找差价350元,由第三条确定的324037元抵顶多退少补。安*营业房增减面积每平方米均按2150元计算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该协议未对安*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协议签订后,李*如约拆除了其所有的营业房及地上附着物。宁房公司开发的贺*县居安苑17#楼、18#楼也相继竣工验收,且...(本文书还有4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