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消防银川分公司质证认为,银祥公司二审出具的证据材料均不属新证据,且提交已过举证期限,不应组织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并具体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宁夏宁振消防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问题反馈通知》系银祥公司单方委托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银川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关于国芳百盛银川店施工检查情况的报告》的盖章不清楚,且均为商户及国芳百盛装修、自行改建消防工程所致,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新华商城管理公司的《通知》及所谓的“新闻报道”形式及来源有瑕疵,且案涉消防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不存在不合格问题;《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是复印件,与本案无关,不能约束我公司,且表明消防工程不是包死价,允许变更;(2007)银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只对四项工程进行鉴定,不包括防火门工程。
本院认为...(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