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任**与被告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固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宁民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2007)固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单**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单**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5月1日,原告任**与被告单**签订《新建单家集医院合同》,合同约定:本医院分上下**层**楼内每房间安装暖气、电通、水*(手术室、卫生间),前墙为瓷砖全贴,其它几面墙面为净水墙面,内墙均为白灰墙面,手术室、卫生间贴1.8米瓷砖,地面为水泥地面。**层走廊为50×50地板砖,底层为水磨石地面(或仿石地...(本文书还有3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