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吴*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地公司)、第三人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二建公司)、吴*市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的(2005)吴*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大地公司支付工程款1190611元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0日,大地公司与二建公司(王**)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大地公司(甲方)***小区7#楼工程承包给二建公司(乙方)。王**为乙方项目经理。本协议为建筑工程的补充协议,同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土建决算按施工图纸加减变更工程量执行2000年定额,水*电分项工程执行2000年安装定额,材差执行2004年第二期吴*市材差文件。对分项工程约定如下:1、砂砾石垫层分项不计入工程预算,但甲方给乙方砂砾石造价10%的管理费;2、铝合金门窗及大玻璃门窗的制作与安装由甲方负责,该分项工程不进入决算;水*电分项工程、安装由甲方负责安排具体承包人,由乙方按甲方的各项要求与承包...(本文书还有1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