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5127元(含申请执行费1307元),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指定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楚雄市天王*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8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楚雄市天王*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公布,后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先后4次对被执行人楚雄市天王*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