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女,汉族,1978年10月**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银川经纬物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银川市兴庆区领袖一居8-1-**室。
上诉人王**、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银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代理人王*、吴**,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谢**,原审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王**与被告赵**于2001年7月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和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并在银川市金凤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手续。2007年10月,原告王**以被告赵**在协议离婚时隐瞒和转移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分割。对此,第三人赵*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参加诉讼,请求确认原告王**所诉财产属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本院准予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并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查明,2004年7月24日,被告赵**以其名义与银川经纬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经纬创业园**号住宅(两层)一套,建筑面积206平方米,价款为40万元。购房发票购房人赵**。2006年该房屋在永宁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面积210.88平方米,现该房屋登记产权人为赵**。2003年12月,银川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2003年12月24日经银川市工商局核准注册,法定代表人为赵**。根据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档案反映,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发起人)为被告赵**、第三人赵*,以现金方式出资,分别出资20万元、30万元。第三人提交的商业银行现金交款单反映的投资款交款分别为赵*30万元、赵**20万元。2004年4月,银川长湖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根据银川市工商局工商档案反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注册资本400万元,公司注册时股东(发起人)为赵*、赵**,以货币方式出资,分别出资210万元、190万元。验资报告反映,该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于2004年4年7日缴存于中国银行银川市新...(本文书还有8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