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赵**与被告叶*、瞿**、叶*、红河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叶*、瞿**、叶*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金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叶*、瞿**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136784元。2.判令叶*、瞿**按照年利息6%计算,支付我自2016年1月16日起到2018年10月22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23047元。前述两项损失合计159831元。3.判令叶*、金林公司对上述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金林公司是泸西县帝景湾三标段的建设单位,2013年,因施工需要,金林公司将其承建的帝景湾三标段的建筑工程发包给叶*进...(本文书还有3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