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李**、李**、李**、李*1、李*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8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李**、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1和李*2的法定代理人李*4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李**生前于2012年8月19日所立《代书医嘱》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李**原为夫妻,被告李**、李**、李**系原告与李**的婚生子女,被告李*1、李*2系李**与李*4的非婚生子女。2009年3月24日,原告与李**因感情破裂在泸西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第三条至第八条对财产分割作了明确具体约定,其中第三条为座落于泸西县(临街面的铺面四间),以及四合小院的房产全部归女方郭**以及婚生女儿李**所有;第五条为座落于石林县亩竹箐“汪家河煤矿”的全部产权归女方郭**以及婚生儿子李**和李**所有。李**与原告离婚后,与李*4于2009年4月5日非婚生育儿子李*1,2011年7月28日非婚生育女儿李*2。原告管理着《离婚协议》约定归本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及与李**、李**、李**共有的财产。2009年8月31日,李**与案外人郭六丰购买泸...(本文书还有5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