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赵**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请求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辩称,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发表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审被告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陈述意见称,对原审判决有异议,认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手机维修费共计105997.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9日8时30分,李*驾驶车牌号为豫e×××××的小型客车,沿东大22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阳县车管所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赵**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赵**受伤,两车及赵**手机受损。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赵**到安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膝关节多处韧带损伤。2018年7月5日出...(本文书还有2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