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中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张**,被告郑州中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8日被告与付秀玲签订租赁协议,将金水区博颂路**号第一间门面房面积175平方米租赁给付秀玲开怡邻超市,租赁期内2014年7月10日,付秀玲与原告达成店铺转让协议,将怡邻超市转让给原告。2014年10月22日因被告反悔,之后采用锁门手段导致原告无法经营。2015年底后被告在未通知原告情况下将怡邻超市内的货架、冰柜、货物处理,造成原告巨大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一直置之不理,无奈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货物及货架、设施等各项损失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本文书还有1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