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中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张**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张**负担。事实和理由:中联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在执行过程中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中联公司并未将案涉房屋已经出卖的信息告知,也没有提交合同及房屋交付的相关材料。张**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并未提交合同及房屋交付的证明,却在执行异议之诉时提交了上述材料,一审法院对该情况未予重点审查。一审法院对...(本文书还有2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