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龚**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自2018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9日)。在行政拘留期间龚**想请假出所,因其不符合请假条件,遂指使其女友莫某1及被告人赵*,谎称以龚**母亲病危为由向桂林市拘留所提出请假申请。2018年7月2日上午,赵*拿着伪造的龚**母亲秦*英的桂林市医结合医院病危(重)通知书,来到桂林市拘留所为龚**申请请假出所,取得了拘留所出具的一份《桂林市县拘留所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当日下午,赵*伙同莫某1购买了一枚伪造的“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印章并在《桂林市县拘留所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用印,再由莫某1冒充干警“陆*”的签名在审批栏处签字。随后赵*、莫某1来到桂林市拘留所,由赵*将上述伪造的材料提交到拘留所,以龚**近亲属病危为由向桂林市拘留所提出请假出所两天(2018年7月2日至7月4日)的申请,使得龚**于2018年7月2日晚上得以请假出所。到假后龚**拒不返回拘留所报到。后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拘留人姓名为龚**,编号为桂某拘请审字(2018)03号的《桂林市县拘留所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其页面上拘留决定机关审批意见栏内单位印章处的“桂林市公安局七星...(本文书还有4873字未显示)